睿恩能源logo

睿恩能源--致力于油气增产工艺的研究和油气装备的制造

GB/T 25359-2010 石油及天然气工业用集成撬装往复压缩机(第2部分)


6.11.5 材料

曲轴箱和润滑油系统的所有零件的材料应适用于现场环境。对于腐蚀气体,参见第20章的材料要求。


6.11.6 油位控制

● 如果气缸润滑油源于曲轴箱,则应提供压缩机曲轴箱油位控制装置(见6.12.2)。如果采购方有要求,卖方应提供一个有效设计和压缩机曲轴箱油位控制装置的储油罐。


6.11.7 润滑油加热器

● 如果采购方有要求,卖方应提供一个润滑油加热器。使用浸入式电加热器时,即使在最低油位,电加热器也应完全浸入油中,且其表面热流率不应超过2 W/cm²。


6.12 压缩机气缸润滑

6.12.1 气缸润滑

用于压缩机活塞环行程内的气缸内径和活塞杆填料的润滑可以是区域分配式机械润滑系统,或是逐点单柱塞式润滑系统。强制供油注油器应适用于可变流量和防风雨结构,并应装有油池油位指示器。除非另有规定,注油器应安装在曲轴箱上,由曲轴驱动。区域分配式机械润滑系统应选用无流量停机、安全隔膜、止回阀和联锁或奥氏体不锈钢管组成的整套装置。用于区域分配式机械润滑系统的管路过滤器、流量计和故障指示器可由采购方规定。对于逐点单柱塞式润滑系统应提供每个点的观测指示器、止回阀和联锁或奥氏体不锈钢管。


6.12.2 供油

● 强制润滑系统应配备自动更换机油装置。供油装置是单独的油池,便于压缩机曲轴箱过滤的油。如果采购方有规定,则应提供带液位计的储油罐。


6.13 材料

6.13.1 通则

6.13.1.1 除非数据表中另有规定,用于规定工况的压缩机和辅助装置的结构材料应符合压缩机制造厂的材料标准。

6.13.1.2 强制压缩机气缸应配以钢制缸盖。

6.13.1.3 除非另有规定,承压气缸零件材料的最大允许用工作压力不应超过表1规定。

材料 最高允许用工作压力 mPa
气缸内径 <200 mm 气缸内径 >200 mm
灰铸铁 11.0 7.0
球墨铸铁 17.0 10.0
铸钢 18.0 18.0
焊接结构钢 10.0 8.5
锻钢 无限制

6.13.1.4 GB150可用于压力容器以外零件的材料和焊接质量的检验依据。采用标准应买卖双方协商同意。压力容器参见第10章。


6.13.2 铸件和锻件

6.13.2.1 铸件应完好,并没有缩孔、气泡、裂缝、氧化皮、砂眼和其他类似的有害缺陷。铸件表面应经喷砂、喷丸、酸洗或其他标准方法清理。所有造型一分箱飞边和浇口与冒口的残留应铲除、锉光或磨平。

6.13.2.2 压力铸件中应尽可能少使用芯棒。芯棒应清洁和无腐蚀(允许镀层),其成分与铸件应相同。

6.13.2.3 除非采用方另有规定,承压灰铸铁件应符合JB/T 6431的规定,等级由压缩机制造厂规定。

6.13.2.4 除非采用方另有规定,球墨铸铁件应符合JB/T 9104的规定,等级由压缩机制造厂规定。

6.13.2.5 锻钢件的最低质量应符合GB/T 11352的规定,等级由压缩机制造厂规定。

6.13.2.6 锻制承压零件应符合JB/T 6908的规定,等级由压缩机制造厂规定。

6.13.2.7 除非另有规定或第20章中规定的腐蚀环境,不要求对每个浇包取一个铸态试样进行化学成 分分析。


6.13.3 铸件的修复

6.13.3.1 承压零件的重要修复和所有承受交变负荷运动零件及曲轴的修复,应通报采购方,否则不予 接收。承压铸件不应用敲击、熔焊或浸渍来修复。除了6.13.3.2和6.13.3.3的规定外,承压铸件和锻 件不应修复。

6.13.3.2 可焊接的铸钢件和锻件可以根据适用和公认标准的要求,采用经验证的工序以焊接方法来 修复。在主要补焊工序后和水压试验工序前,整个铸件或锻件应进行焊后热处理,以确保应力释放及焊 缝和母材二者机械性能的连续性。

6.13.3.3 灰铸铁或球墨铸铁件可以按JB/T 6431或JB/T 9104中规定的范围内用堵塞法修复。

注1:灰铸铁或球墨铸铁件不宜用焊接来修复。除非制造厂与采购方商定,堵塞法不用于承受气压的完整截面,包 括缸套内的缸壁。堵塞用钻孔应采用液体渗漏法仔细检查,以确保所有缺陷材料已被去掉。

注2:附录E中列出了一些可接受的修复技术。


6.14 动力传动

6.14.1 齿轮

除非采购方另有规定,否则不应使用齿轮传动来增减速度。


6.14.2 联轴器

除下根据组织分析或低速运转而要求使用扭振挠性联轴器外,挠性联轴器应是无润滑的,钢质圆盘 型式。联轴器应根据发动机最大连续功率和联轴器制造厂用于往复压缩机的标准工作系数来选择,其 材料应适用于5.6规定的环境条件。挠性联轴器组符合JB/T 9559或其他公认的标准。


6.14.3 V型皮带传动

压缩机的V型皮带传动应符合GB/T 10715或其他有关规定。


6.14.4 离合器

除非采购方另有规定,不允许用离合器传输动力。


6.14.5 防护罩

所有可能对人身有危险的运动零件都应提供防护罩,防护罩应符合有关安全法规的规定。飞轮防 护罩上应提供一个窗口用于盘动机器,并提供定时标记、飞轮中心(如配备)和其他要求注意的零件的 空间。

除非另有规定,防护罩应由卖方提供。它们应是易拆卸、耐腐蚀、无火花和连续焊接的,并有足够刚 性以承受弯曲和防止由于物体接触的而引起的磨损。这也适用于辅助设备联轴器的防护罩。

皮带传动防护罩应为耐腐蚀的并适当通风,以防止造成过热。

如不接受铝为无火花材料,采购方应指定另外材料。

7 流量控制


7.1 通则

压缩机的流量可以在进气压力、排气压力、流速或这些参数的某些组合的基础上进行控制。采购方 规定所需要的流量变化,控制系统可以是机械的、气动的、液压的、电气的或是这些方式的任意组合。采 购方应规定控制参数。如果控制信号来自采购方的信号源,采购方应规定卖方使用的信号源、灵敏度和 控制信号的范围。


7.2 流量控制方法

● 流量控制可以通过转速变化、余隙变化、旁通、压缩机气缸的单双作用、气阀卸荷或将这些方式任意组合来实现。按照采购方在数据表上的规定,控制操作可以是带有人工操纵装置的自动控制也可以是手动控制,其中的某些方法要求机组停车和减压来进行变化。采购方需规定可以接受的机组停车方式。如果这些方法中任何一个不是由压缩机制造厂完成的,那么也应经压缩机制造厂同意。


7.3 转速变化

● 如果采购方有规定,可以通过发动机的转速变化实现流量控制。


7.4 余隙变化

7.4.1 方法

余隙变化可以由 7.4.2~7.4.6 中的某一种方法实现,这些方法可以单独使用或组合使用。在将余隙容积加在压缩机气缸端的各种情况下,容积效率不可低于 15%。

注:容积效率低于 15%时,可能会引发过高的温升、阀片颤动、阀片断裂、甚至可能使压缩机气缸损坏。


7.4.2 余隙腔

● 可由采购方规定余隙腔,并且它可以是固定式(余隙固定、余隙腔全开或全闭),也可以是可变式(余隙腔可以在全开至全闭范围内变化)。可变容积余隙腔应有一个不节流的通气管线,将可变容积余隙腔活塞的背面接到压缩机气缸的进气口,进气管线或通风系统。


7.4.3 气阀垫

● 若有规定,压缩机制造厂可提供用以将气阀升高到气缸气阀口之上一定距离的气阀垫(高余隙组件或部分式气阀套管)以满足工况要求。


7.4.4 余隙瓶

● 如果规定,用于气量控制的余隙瓶可以接到压缩机气缸上,其设计压力与压缩机气缸的最大允许工作压力相同,并且遵守规定的适用的压力容器规范。


7.4.5 气缸盖垫片

垫片可装在压缩机气缸体和缸盖之间,以增加余隙容积。


7.4.6 余隙塞

压缩机气缸盖可配有余隙塞。

注:余隙塞通常有两极余隙。当余隙塞插入气缸盖或气缸筒时,余隙最小。当余隙塞放在气缸盖或气缸筒外时,余隙最大。最大和最小之间的余隙级别可通过不同长度的余隙塞获得。


7.5 旁通系统

7.5.1 通则

旁通系统可以是热气体或冷气体,也可以手动或自动。安装旁通系统是为了启动前的吹扫。当设备压力低于旁通气压时,应安装压力安全阀以保护设备。


7.5.2 启动旁通

● 若采购方有规定,应提供用于启动的手动热气旁通系统(从最后一级排出的气体,未经冷却即到压缩机的进气阀)。热气旁通系统不应适用于流量控制。


7.5.3 流量控制旁通

● 若采购方规定,应提供用于流量控制的手动或自动的冷气旁通系统(从后冷器下游或排气分离器(若配备)返回到进气分离器)。

冷气旁通可用于压缩机自动和流量控制。

7.6 气阀拆除或卸荷

7.6.1 气阀拆除

允许拆除双作用压缩机气缸缸盖端的所有进气阀,以使气缸盖端完全卸荷。未征得压缩机制造厂 的同意,不应从压缩机气缸的曲轴端拆除吸气或排气阀。


7.6.2 气阀卸荷阀

压缩机气缸的气量控制可用卸荷阀或塞式卸荷器来完成。当使用卸荷阀时,应将其安装在气缸端所有吸气阀上。

如果使用塞式卸荷阀,卸荷器的数量由每个气阀的开启面积来确定,开启总面积必须等于或大于该端所有吸气阀的总自由升起面积(或最小流通面积)的一半。

如果卸荷阀仅用于机组启动,而不用于气量控制,压缩机制造厂可同意减少卸荷阀的数量。用连通阀卸荷器启动时,每个气缸端只需一个。


7.6.3 气阀自动卸荷

若有规定,卖方应提供合适的卸荷器操作顺序系统。另外,卖方应提供可接受的操作配置及顺序定义。在用管线连接无人工控制装置的气动卸荷器时,不应发生偶然的无序操作。


7.6.4 卸荷器操作

气动卸荷器应适用于规定的任何气体操作。如果使用空气操作,那么应该设计成:即使在膜片或其他零件损坏时,用于操作卸荷器的空气也不会与被压缩的气体混合。


7.7 限制进气压力

若采购方有规定,应使用进气减压阀限制进气压力,从而限制机组负荷。


8 驱动机

8.1 通则

驱动机的类型(燃气发动机或电动机)应由采购方规定。


8.2 点燃式燃气发动机

8.2.1 发动机额定功率

除非采购方另有规定,燃气发动机的规格应依据压缩机规定主流的额定功率加上传输损失,再加上发动机附属设备的消耗功率而定。不要超过发动机制造厂须有的连续负荷下工作的标准额定值。发动机制造厂连续负荷工作的定义是在考虑了数据表上列出的现场海拔高度、温度、燃气组件等条件后,发动机连续输出的负荷和转速。

注:实际证明,发动机额定功率有10%的裕度,其运行是安全的。


8.2.2 工作转速

卖方不应使发动机在大干或小干制造厂推荐的连续负荷和转速范围外运行。


8.2.3 启动系统

8.2.3.1 通则

发动机启动用电启动或空气、气体启动系统由采购方规定。

注:发动机停至多见第14章。


8.2.3.2 空气或气体启动系统

除非另有规定,空气或气体启动系统应包括下列内容:

a) 用来隔离其后系统的手动截止阀。

b) 若需要,用调压阀提供正常的启动压力,采购方应规定用于启动系统的空气或气体气源的最小或最大压力。

c) 安全阀(见11.18 规格、设定值和放空)。

d) 弹簧负荷(弹簧用于关闭)式快速开启阀。

e) 带润滑装置和过滤装置的空气或气体启动器。

f) 除非采购方另有规定,启动器通气管线(尺寸至少应与启动器排气接管直径一致)的接口应在底边处。在安装中,采购方必须负责考虑启动器放气的安全配置。

8.2.3.3 电启动系统

若提供电启动系统,其应适用于电气区域分类(5.5),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a) 带启动控制的启动电机;

b) 如有规定,有足够电量的蓄电池组应在规定的最低环境温度下启动发动机;

c) 如有规定,应有足够容量的充电机为提供的蓄电池组充电。


8.2.4 进气系统

8.2.4.1 空气不应取自封闭建筑物。

8.2.4.2 除非另有规定,应提供适合于室外工作的,符合发动机制造厂标准的干式空气进气滤清器。当采用方规使用其他类型的空气滤清器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微粒参数应为发动机制造厂的推荐值;

b) 应考虑现场环境条件(风沙、冰、雪等)。

注:对于低速场合,在空气中可能需要加热(例如:带进气加热),以避免过湿或上积霜。

c) 过滤器应便于在日常保养。

8.2.4.3 除了以上各项,对于安装间距较远的空气过滤器,应考虑下列特点:

a) 除非另有规定,采购方应提供管线和支承;

b) 连接多发动机的进气管线内表面应进行防腐保护;

c) 空气过滤器应置于避免灰尘或无尘堆叠的地方。

8.2.4.4 所有部件,包括空气过滤器至进气接口的连接;应有良好的(需供以避免未过滤的空气进入)。

8.2.4.5 应避免使用狭窄的进气口,常导致大量的弯头和管径过小的管线,最大压力降不应超过发动机制造厂的推荐值。

8.2.4.6 如果采购方规定,应提供压力降指示器。


8.2.5 排气系统

8.2.5.1 排气系统应适当地固定和支承,包括所有相互连接的管线以及远离发动机而涉及的连接管线。如果需要膨胀节,其材料应为不锈钢。

注:与上述连接相比,优先使用液态膨胀节。

8.2.5.2 消音器应采用耐高温和涂料或相似涂层的保护。

8.2.5.3 排气管的设计不应超过发动机制造厂限定的背压。

8.2.5.4 应提供防护设施以防止雨水进入系统及排尽排气或冷凝系统中的水。

8.2.5.5 除非另有规定,应提供工业用排气消音器。若采购方规定其他排气消音器时,其设计应符合数据表上规定的最低要求,如:

a) 降低噪声;

b) 人员保护;

c) 阻止火花的能力。

8.2.5.6 除非采购方规定,对热金属表面不应提供隔热或护罩。但应给隔热或护罩提供合适的间隙。


8.2.6 发动机点火系统

发动机点火系统应适用于采购方规定的电气区域分类。除非采购方另有规定,发动机上应配置一套完整的、符合制造厂设计标准的点火系统。

对于室外安装或采购方规定,所有零部件应为全天候防护设计或装有防雨罩,以防止雨水直接接触或聚集到系统零部件中。

8.2.7 发动机排放

8.2.7.1 通则

采购方有责任遵守废气排放法规。若采购方有规定,为了帮助采购方进行设备选择,并提供有准确排放数据的、符合规章规定的设备,卖方应提供发动机制造厂的性能数据,或提供实际排放气体试验数 据。当要求提供排放气体数据时,采购方应在数据表上提供燃料组分和已知的排放限制要求以便安装。


8.2.7.2 排放数据

若采购方有规定,卖方应提供在规定发动机工况点的下列化合物的排放数据:

——氮氧化物;

——一氧化碳;

——非甲烷碳氢化合物;

——二氧化碳。

获得这些化合物数量的基础如下:

a) 如果购方规定,发动机应能按数据表上指示的额定功率或控制造厂铭牌的额定值加载;

b) 应注明试验中使用的燃气组分,应留意试验气体与规定燃气差别的,即使这种差别很小;

c) 空气/燃料比应在发动机制造厂推荐的范围内。


8.2.7.3 排放控制装置

如果用卖方提供的催化转换器或其他外部装置来满足采购方规定的排放要求,其影响会反映到发 动机的额定功率,这是因为这些装置将附加的背压或热负荷加到发动机上的缘故。任何特殊运行的考 虑、燃料组分、空气/燃料比或润滑规范应在卖方标书上清楚说明。


8.2.8 发动机润滑系统

除非另有规定,发动机应装有发动机制造厂标准润滑系统。


8.2.9 油位控制

卖方应提供由轴箱油位控制装置,如果采购方有规定,卖方应提供带油位计的储油罐。


8.2.10 燃料气系统

除非另有规定,燃料气系统包括:

a) 带有下游压力表和隔离阀的减压调节阀。

b) 减压调节阀在最大输出排量下的安全阀尺寸是基于最大供气压力和装在调节阀上的孔径大 小。规格、设定和排放要求见11.18。

c) 燃料气系统手动截止阀。

d) 当发动机停机时,切断发动机燃料供给和放空发动机一侧燃气的自动阀。

e) 如有规定,燃气过滤器/分离器应装在高压调节器的下游。


8.2.11 燃料气组分

如果燃料气的组分和压力与要压缩的气体不同,应在数据表中注明。采购方应列出燃料气所含的 任何杂质。应向发动机制造厂了解燃气的处理要求和特别的预防措施。

如果使用几个燃气源(例如:启动时、紧急情况等),应在数据表中注明,并注明转换时间。

警告:选择低甲烷指数的气体做代替燃料气时会产生爆炸,可能使发动机损坏。


8.2.12 曲轴箱安全装置

除非采购方另有规定,应在发动机曲轴箱上装有曲轴箱安全装置。这些装置应装有直接向下的开 口(远离操作员脸部)、隔板机构和迅速关闭装置,把反向流动减至最小。

安全装置通过面积按曲轴箱有效容积的每dm³不宜少于70mm²。

8.3 电动机

8.3.1 电动机型式

采购方应在数据表中规定电动机型式,包括电气数据、启动条件、机壳防护等级、区域分类、绝缘型 式、服务系数、环境温度、海拔高度以及如温度测试仪、振动传感器、加热器和仪表等辅助设备。


8.3.2 额定功率

包括服务系数在内的电动机额定功率最小值应为压缩机规定工况要求的最大功率的110%。除非 另有规定,电动机的设计应符合GB/T 4208, GB 3836.1, GB/T 21654和GB 755的规定。


8.3.3 电动机电流变化限制

电动机-压缩机机组旋转零件的综合惯量应足以限制电动机电流变化值,对所有负荷条件不超过满 载电流(见GB 755)的66%,包括无负荷运行条件下气缸加压到正常吸入压力。

采用方方面向方式提供正确设计及必要的电气系统资料。

注:为了保护电气系统中其他设备,对某些装置电力供应可能要求较严格地控制电流变化。标准电动机性能数据 基于静态负荷条件,并在驱动压缩机时遇到扭矩变化情况下不可能反映实际性能。对异步电动机驱动,扭矩变化和综 合电流影响的影响是明显的,并要求较精密的估算。


9 冷却系统

9.1 通则

本标准不适用于管壳式和板式冷却器。


9.2 燃气发动机

发动机的冷却系统应包括下列功能:

a) 发动机制造厂要求的使用发动机冷却剂的地方;发动机润滑油、发动机涡轮增压器、空气冷 却器(若要求)和发动机护套的冷却。

b) 带玻璃液位计、放空管线、冷却剂液位开关、溢流管、加注接头和排液口的高位放空的冷却 剂储罐。发动机散热器上不要装玻璃液位计。

c) 按发动机制造厂的推荐,配备冷却剂温度可调式控制器。

d) 使设备和系统完全放松的手动旋塞式放液接头。

e) 使设备和系统完全放松的手动旋塞式放气口。


9.3 压缩机

9.3.1 循环冷却剂

9.3.1.1 如果提供了带冷却剂冷却的气缸,对于规定的压缩负荷,应提供与发动机冷却系统分开或 在一起的压缩机气缸夹套冷却系统,并在压缩机制造厂推荐的温度极限内给压缩机气缸提供冷却剂。 气缸冷却系统管线上应配有放气和低点排液口。应提供允许压缩机机组和辅助设备上使用的,而无须 动力的冷却器排液手动截止阀。

注:对于低温运行,为保持合适的气缸温度,可采取必要的温控措施控制冷却剂的温度。

9.3.1.2 如果提供气缸冷却系统,必须绝对禁止气体漏入冷却剂中。

采购方应对下列情况引起注意:

a) 冷却剂的进口温度要比气体的进口温度至少高5℃,否则可能引起气体某些组分的凝结;

b) 冷却剂流量不足或冷却剂的速度低可能会引起气缸套冷却系统结垢;

c) 冷却剂的出口温度高于气体进口温度17℃以上时,会引起气量的减少。

9.3.1.3 如果采购方有规定,应提供流动视镜和温度指示器。


9.3.2 热虹吸和静态冷却

压缩机气缸冷却系统既可为静态型也可为虹吸型。此时,压缩机排气温度应该在压缩机制造厂为 压缩机负荷所推荐的温度限制范围内。


9.3.3 活塞杆填料冷却

除非在数据表上另有规定,压力填料盒的冷却应符合下列的要求:

a) 压缩机制造厂的标准设计可用于填料表压达17.0 MPa,直径等于或小于65 mm的活塞杆。

b) 填料表压高于17.0 MPa,要求使用带有全封闭冷却腔冷却的填料盒。压缩机制造厂应提供 奥氏体不锈钢的内涵管路和锻造配件。

c) 如果要填料冷却,压缩机制造厂有责任对流量、压力、压力降、温度、过滤、防腐保护及冷却剂 类型的最低要求,向压缩机配套厂建议。

GB/T 25359—2010


9.3.4 曲轴箱润滑油

如果压缩机制造厂要求,应提供与发动机冷却系统分开或一体的压缩机油冷却系统,为压缩机润 滑油管壳式冷却器提供冷却液。


9.3.5 气体冷却

应按要求提供气体中间冷却。若采购方有规定,应提供气体后冷却。


9.4 冷却器型式

9.4.1 风冷式换热器

要求多流程空冷的机组,应在紧凑的冷却器部件上装有翅片管式换热器。

注:风冷式换热器相关信息见 GB/T 15386。


9.4.2 散热器

仅对发动机护套冷却液要求空冷的搅拌机组,可切换有尺寸与现场条件相符的散热器型(自动 型)冷却器。


9.5 风冷式换热器

9.5.1 性质

应从公认的来源获取该冷却液体的物理和热学性质。


9.5.2 乙二醇/水

用于冷却发动机和压缩机气缸外套的盘管部件,应按50%乙烯基乙二醇水溶液或由发动机或压缩 机制造厂在最大设计环境温度要求其他特殊溶液的冷却剂来设计。


9.5.3 冷却器最大许用工作压力

气体部分的最大许用工作压力,至少应为额定排气压力加10%或加上0.17 MPa,在温度设为180 ℃时取二者中的较大值。而喷雾剂部分的最大许用工作压力不应低于0.7 MPa。


9.5.4 压力设计规范

冷却器的设计和制造应符合有关压力设计规范,或经采购方同意。


9.5.5 热负荷和流量

搅拌压缩机机的换热设备应有下列设计流量和热负荷:

——气体冷却器、级间冷却器和后冷却器(若提供的设计流量应为压缩机额定气量加上最低污垢 系数为0.35 m²K/kW的任何凝结物的潜热)。

——设备制造厂设计时为发动机护套冷却剂,油和辅助冷却器考虑了容量的余量,其不小于设备 制造厂所计算热损失的110%,最小污垢系数冷却剂为0.09 m³K/kW,油为0.18 m²K/kW。


9.5.6 压力损失

除非另有规定,气体冷却器允许压力损失应符合表2。

工作压力(绝压)/MPa 允许压力损失/MPa
≤0.25 5%到最大为0.0075
>0.25 和 ≤1.7 3%到最大为0.035
>1.7 和 ≤7.0 2%到最大为0.07
>7.0 1%

注:1 bar=0.1 MPa=105 Pa。

9.6 布置与施工

9.6.1 冷却器空气流

除非另作商定,风冷式换热器应布置成不从驱动机吸入空气,也不直接向驱动机排放空气。


9.6.2 风扇叶顶端线速度

除非采期方另有规定,风扇叶顶端的线速度不应超过70 m/s。


9.6.3 通风装置

除散热器外,冷却器组件既可以使用进气通风也可以使用强制通风循环。


9.6.4 散热片

除非采期方另有规定,散热片两端应通过钉或铜焊固定。


9.6.5 管材一钢

除非采期方另有规定,应采用钢管并符合有关标准,所有规格的钢管壁厚不应小于1.5 mm。


9.6.6 管材一海军钢

如果规定使用海军钢管,海军钢管应符合有关标准,其最小厚度应符合表3。

表3 海军钢管最小壁厚
管子公称通径/mm 最大壁厚/mm
<20 1.2
>20 1.5

9.6.7 设备清洗

除散热器以外的所有风冷换热器应备有增益,以便于清洗或更换管子。


9.6.8 空气流量控制

若采期方规定,风冷换热器应配备温度良好控制。此控制应通过使用耳叶窗、变速风扇叶、自动 变节距风扇叶、穿通阀或这些组合实现。手动启闭窗应在地面容易操作的情况下进行调节。地面上看 不到的百叶窗都应有位置显示器,以便于地面作观察。


9.6.9 滤网和护罩

若采期方规定,应提供滤网和防湿罩。它们应该计足够大,使通过过滤器的压力降最小,并且容 易拆卸以便清洗。除非另有规定,滤网应万~25 mm 收丝金属网。防湿罩应为(12~20)mm的多孔金 属滤网。

其他防护罩参见6.14.3。


9.6.10 风扇支承

除了标准发动机散热器以外,用于风冷换热器的风扇应由三角架或类似的结构加以支承。

V型皮带参见6.14.3。


9.6.11 润滑

为确保润滑,风扇驱动系统的润滑供油管线应连接到适当的位置,而无需关闭机组或摘掉护罩。


9.6.12 管线支承

管线支承应与冷却器构件相连接,但不应焊接在冷却器的金属板上。

10 压力容器

10.1 通则

10.1.1 规范

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应符合容器设计标准的规定,或经采期方同意。

例如:GB 150


10.1.2 材料

与流程气体接触的所有材料应与处理气体相容。材料与焊接质量应符合容器设计标准的规定。


10.1.3 腐蚀余量

除非另有规定,碳钢容器的腐蚀余量最小为3 mm。


10.1.4 法兰

除非另有规定,法兰应按 HG 20592/HG 20615 或其他公认法兰标准的规定,不应使用平焊和松 套法兰。公称压力大于或等于 15.0 MPa 时,使用环连接面法兰或带有中心环的螺旋型金属垫圈的螺 纹法兰。

注:由于疲劳寿命较短,在管线或压缩机附属设备上不使用平焊法兰。


10.1.5 螺纹连接

除了温度计套管及直接插入使用,尽量减少螺纹连接的使用,并且不用于气体管线。如果使用, 螺纹连接不应超过 DN50。螺纹应加加工制造。按 GB/T 7306.1~7306.2 或 GB/T 12716 制造的管 螺纹,压力等级为 50.0 MPa。有毒气体不能用螺纹连接。


10.1.6 法兰连接

DN50 及以上直径连接应为法兰连接,不允许机加工或螺栓连接。DN40 及以下的连接应按 11.4 设计。


10.1.7 挡板和隔板

不论任何材料,所有挡板和隔板最小厚度为 9 mm。


10.2 分离器

10.2.1 分离器进气管

内置分离器的设计应保证进入的气流不偏向容器的上部。


10.2.2 布置

进气管、液气分离器、液位控制和高液位停机的配置,应使分离器具有防止液体进到压缩机气缸 的功能。


10.2.3 液位控制装置

液位控制装置应安装于紊流区以外。


10.2.4 液气分离

除非采用方另有规定,应提供由奥氏体不锈钢或其他防腐材料制造的叶片型或网型液气分离器。 当提供网型液气分离器时,网的上下面部应有支承。


10.2.5 设置

分离器上至少应配备以下装置:

——手动排污;

——带液位控制的自动排污阀;

——高液位停机装置。

如果规定使用一个外部液位表,应配置隔离阀、放空阀和排污阀。如果规定使用压力表,应配置隔 离阀和放空阀。


10.2.6 直径

采购方应规定所需分离器的工作等级。除非采购方另有规定,立式分离器的直径应以规定的分离 器的工作等级和下列程序为基础确定。

a) 对于立式压缩机分离器,用以确定最大许用表面速度的 k 系数在每种分离器工作级别时的数 值如下:

1)分离器工作级 A, k=0.35;

仅用于设计条件下的分离作用。吸入管线没有液滴或吸气阀节流时不产生凝结湿气。对 启动时的吹洗、压力变化或压缩机的余隙调整,气流排量不增加。气体和液体的密度和温 度变化不会使排量发生变化。

2)分离器工作级 B, k=0.25;

用于设计条件加上适当的附加的分离容量的分离作用,一般仅用于不带侧流的级间分 离器。当预期的气体组成或温度变化可使液体凝结时使用本级。

3)分离器工作级 C, k=0.15;

用于设计条件加上更保守的附加的分离容量的分离作用,当吸入管线无气动阀并有大量 液滴或者预料到由于压力、温度或气体组分的变化会引起液体进入进气分离器时使用。

b) 应按下列公式计算最大许用表面速度(v):

v = k × [(ρl - ρg) / ρg]0.5

式中:

v——最大许用表面速度,m/s;

k——系数,按 a) 确定;

ρl——操作条件下液体的密度,kg/m³;

ρg——操作条件下气体的密度,kg/m³。

c) 分离器的最小直径(D)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D = [(4 × Q) / (π × v)]0.5

式中:

D——分离器最小直径,m;

Q——通过分离器的实际气体体积流量,m³/s;

v——最大许用表面速度,m/s。


10.3 脉动缓冲装置

10.3.1 脉动分析

● 如有规定,应进行脉动分析,以确定是否需要缓冲器或脉动抑制装置。脉动分析应包括压缩机 气缸进口和出口的脉动抑制装置的设计。如果采购方和卖方同意,可以使用替代方法,如模拟法。

注:脉动分析通常由专业的工程公司进行。


10.3.2 缓冲器

● 若有规定,应在压缩机气缸的进口和出口安装缓冲器。缓冲器的容积应符合附录B的规定。


10.3.3 缓冲器位置

缓冲器应尽可能靠近压缩机气缸安装。如果由于空间限制不能直接安装在气缸上,可以使用短管 连接,但连接管长度不应超过缓冲器直径的5倍。


10.3.4 缓冲器设计

缓冲器的设计应符合压力容器的相关规定。缓冲器应设有排污口和放空口。


10.4 其他压力容器

10.4.1 储气罐

如果需要储气罐,其设计应符合相关的压力容器规范。储气罐应设有安全阀、压力表、排污阀和 放空阀。


10.4.2 油分离器

如果有油润滑压缩机,应设置油分离器。油分离器的效率应不低于99%。分离出的油应能自动 或手动排出。


10.4.3 干燥器

如果需要干燥压缩气体,应设置干燥器。干燥器的设计应保证出口气体的露点满足采购方的要 求。

11 管路和附属设备

11.1 通则

11.1.1 设计依据

管路系统的设计应基于采购方规定的操作条件、气体组分和环境条件。


11.1.2 系统

管路系统应包括:碳钢或不锈钢管线、截止阀、调节阀、安全阀、减压阀、孔板、温度计、压力表、流 动视镜及所有相关的放空口和排液接口。


11.1.3 范围

卖方应提供包括附属装置在内的所有安装在框座上的设备的所有管线系统。连接到采购方系统的 管线应在框座边或在其他容易接近的地方留有法兰接口。


11.1.4 气体管路和附属设备

卖方供给的管路系统的范围应由采购方规定。如果采购方有规定或卖方要求,管路和附属设备的 设计和布置应允许巡视和隔热。


11.1.5 图样

如有规定,采购方应在压缩机上不断的装置制造之前,审查所有管线和附属装置(脉动抑制装置、 中冷器、后冷器、分离器、分液器、空气进气过滤器、膨胀节以及容器等)的布置图。


11.2 设计

管路系统的设计应实现如下功能:

——适当的支承和保护,以防止由于振动或由于装运、运行和维护所产生的损坏;

——将气缸接口和脉动抑制装置上的负荷减至最小;

——适当的弹性、避免管道弯曲力,并将应力减至最小;

——良好的养护性,便于运行维护和彻底清洗;

——在整流和有序的布置中安装;适用于机器的轮廓外形且不影响接近机器的检验口;

——排除气囊;

——无需拆卸管线就可通过最低点完全排液;

——在工艺进气包括循环、旁路管路中,消除可能聚集液体的低点;

——在所有气体管路和所有直径为DN50及以上的管路上使用管卡;

——支承物不能直接焊接在气体管线上。


11.3 组装

所有管路应在卖方/次卖方厂内正确组装。


11.4 连接

DN40或以下口径的连接设计应使悬重减到最小,并应加固,以避免振动引起的断裂。此加固宜 使用锻制管口或至少应在两个平面上支承到主管线上。支承布置应使其有空间最小。


11.5 制造

焊接管件、法兰以及螺纹连接的使用应减至最少。在管路变径时,不能使用套管。当需要将机组 拆开运输时,应包括卸开的法兰或活接头。

法兰连接见10.1.4。


11.6 密封焊接

除非采购方有要求,螺纹管子连接件不应进行密封焊接;如果使用密封焊接应符合GB/T 20801.1~20801.6。不允许在铸铁设备、仪表上或要求需拆卸的维护处进行密封焊接。


关键字:压缩机,气缸,采购方,卖方,冷却,发动机,系统,气体

第一部分

第三部分

返回主页 | 返回压缩机与油气技术